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9742号
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582277607A,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