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399号
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38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227760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安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内4号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D4951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