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之二
申请人: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黄小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石秀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光电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庆武。
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就本案争议已达成和解,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