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之一
原告: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黄小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石秀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光电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庆武。
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现锋,该局局长。
原告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争议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