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
申请人: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黄小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光电一路8号。
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