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9680号
原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康,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云科技园02幢1918室。
法定代表人:史再良。
原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5日立案。经本院催要,**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芮铭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庆怡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