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4492号
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云科技园02幢1918室。
法定代表人:史再良。
被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0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岩。
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庭外和解,遂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由原告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卞文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祥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