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史再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50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正兵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