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史再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859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正兵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