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史再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舜业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8597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陶正兵
书记员 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