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都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银行盐城分行签发的票号31300051/37446379(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伯乐达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电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5日,经转让由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达丽
审判员徐霞
代理审判员宋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