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3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村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3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63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2850000元。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总金额不超过2850000元)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