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352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村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3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58元,减半收取14779元,由原告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