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352号
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村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13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永固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永固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华优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2850000元。申请人泰州永固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永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2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