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6744号
申请人: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
法定代表人:张道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进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19150100530000000025)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申请人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莉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