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锦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22号之五
申请人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锦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镇江锦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已满足保全标的,故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吕复环 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
法官 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