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吉祥苑4幢0409室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4614485R。
法定代表人:张春胜。
被告:镇江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扬子江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0CD4E1X。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