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1763号
原告: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99854066E。
法定代表人:王保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合,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源,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吉祥苑4幢0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4614485R。
法定代表人:张春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全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