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42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吉祥苑4幢0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4614485R。
法定代表人:张春胜,经理。
被告:镇江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扬子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0CD4E1X。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