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627号
原告: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秀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顺桥,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吉祥苑4幢04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张春来,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春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