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来、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437号
申请人: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秀路****。
法定代表人:王顺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南花苑吉祥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来,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人江苏勤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来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6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来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