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411号
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开发区郭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煌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煌城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