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4410号
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金兴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郭村乡南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金兴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但其未按通知要求在7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