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祥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某某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50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仓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526号民事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71024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四个,因余额较少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2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22年10月末给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50000元,并同时给付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协议签字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可按照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先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本案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