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50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仓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526号民事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71024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四个,因余额较少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2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22年10月末给付申请执行人8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50000元,并同时给付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协议签字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可按照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先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本案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