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民初1466号
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科技街北双兴路东盘锦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城2号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敏,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辽宁万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13甲-6号。
法定代表人:曹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万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