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民监39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凌河区吉庆小学教师,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技术员,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万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宇,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锦州长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万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辽07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畅
审 判 员  邸新立
审 判 员  刘树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瑞芳
书 记 员  吴东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