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10220号之一
原告: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58号14幢二楼80号。
法定代表人:陶景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翔,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24幢1501。
法定代表人:方京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58-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5元减半收取69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3元,由原告南京猛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慧萍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