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7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白塔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局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茂庆。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达市)安监罚(2017)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下余罚款8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3日,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达市)安监罚(2017)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在拆迁通川区塔沱加油加气站废旧设施设备过程中发生1死2轻伤事故,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能有效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规范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5条第1款、第41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后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万元。2018年7月27日,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向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减免5万元罚款,余下的罚款按季度支付,一年之内付清所有罚款。2018年8月23日,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同意减免罚款2万元,下余罚款分期缴纳,最后缴纳期限为2019年2月23日。但经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多次催告,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下余罚款。
同时查明,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川委厅(2018)86号通知确定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到市应急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原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系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通过调查取证,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达市)安监罚(2017)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审 判 长  于 胜
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
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寒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