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70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中心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鑫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磨滩路1号。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达市)***[2017]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申请分期、减免缴纳罚款,其经研究已回复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