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县融煌土石方有限公司与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21民初455号
原告岳阳县融煌土石方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省奥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告岳阳县融煌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融煌土石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鉴于被告四川省奥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加的被告,其撤诉后果对其同样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县融煌土石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2元,减半征收11431元,由原告岳阳县融煌土石方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大兵
书记员  胥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