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县畅达砂石有限公司与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21民初395号
原告岳阳县畅达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岳阳县畅达砂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畅达砂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县畅达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岳阳县畅达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书记员  许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