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20民终386号
上诉人***、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因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渝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公司)、林创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川20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泰安公司、成安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川20民终86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安岳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泰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泰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准,***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泰安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准许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敏 审 判 员  罗 凯 审 判 员  苏振宇
法官助理  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