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2283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互联网产业园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1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清市**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1室332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8430702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皮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