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4民初608号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8929691X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互联网产业园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1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保全费399元由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