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4民初608号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8929691X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互联网产业园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1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保全费399元由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