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9930号
上诉人李春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置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远拆迁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春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李春香根据新城置业公司所提供的搬迁政策以及新城置业公司所制定的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文本进行了签字,并且李春香也已经按照该合同文本的约定向新城置业公司交付了房屋,新城置业公司已经接受并验收拆除了房屋,可以认定李春香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新城置业公司也已经接受,故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新城置业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以及安置费用。新城置业公司携带打印好完整内容的合同文本交给李春香进行签字,新城置业公司向李春香提交出示该合同文本的行为符合邀约的相关要求,李春香在该合同当中签字确认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点。故此李春香签字的时间就是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新城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一审法院应当在本案当中对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定对新城置业公司当庭提交了上述所有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原件、协议原件中除李春香签字外的所有内容均是新城置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公司制作并填写、新城置业公司出具的交房验收单、李春香一审期间提供的十二段音视频录音录像及对案件事实起到重大影响的《村民代表决议》只字未提。3.本案双方拆迁系协议拆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法院不应当强加干涉,更不应当对补偿科目、补偿金额、违约责任、货币安置价格等各项金额进行额外干涉,只应当审查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进行履行。
新城置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李春香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富(已故)与钟书田(已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6名子女,分别为李秉清(已故)、李春兰、李春华、李春荣、李春香、李秉林。李富为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村(以下简称××村)村民,在××村有宅院一处。1993年5月宅基地登记卡记载户主李富,家庭人口7人,建房时间82年前,宅基地占地:长12米,宽32.5米,390平米。宅基四至:东至道,西至尼纶厂,南至空地,北至道。标准面积:东西长12米,南北宽22.3米,面积267平米,老人补助面积123平米。 李春香提交《关于牛山镇区拓宽公路拆迁的通知》、2004年2月26日××村委会证明一份,户口本、证明信,证明因1992年牛山镇决定拓宽道路,拆除李富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另批宅基地596.6平米,另批宅基地三户,分别为李富、李春香、李春华。 审理中,李春香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大致内容为:拆迁人:新城置业公司(甲方),被拆迁人:李春香(乙方),房屋坐落:牛栏山镇××村顺安路××段。一、拆迁依据: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因顺义区原涤纶厂及维尼纶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涉及牛栏山镇集体士地住宅拆迁项目实施,需对乙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拆迁。二、被拆迁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情况:乙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58平米,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内为58平米。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51.82平米。三、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740342元,其中包括:(一)补偿款:经评估机构评估,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各项补偿款共计420529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被拆迁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1755元每平米,该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351000元。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内区位补偿款为351000元。2.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为69529元。(二)补助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各项补助款共计131221元,其中包括……四、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情况:乙方家庭中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共一人李春香。五、房屋安置面积及放弃或剩余安置面积的货币安置标准:(一)安置房选房面积标准:乙方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计算房屋安置面积,乙方的总安置面积为50平米(建筑面积),安置房价格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顺义区原涤纶厂及维尼纶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涉及牛栏山镇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实施方案》执行。1.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每人50平米,其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可再增加25平米;2.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70%。(二)乙方实际选房总面积不得超出上述安置面积标准,放弃或剩余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三)各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天内另行签订《顺义区原涤纶厂及维尼纶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涉及牛栏山镇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项目安置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协议》),确定选取安置房套数及面积,乙方拒绝签订的,视为放弃选房,全部安置面积以货币形式进行安置。六、租房补助费……七、其他补助及奖励……八、付款方式:(一)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完成搬迁并将房屋和附属物交付甲方且签订《安置房认购协议》(或按照第五条第(三)款视为放弃选房),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740342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上述费用的,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00元/天。(二)工程配合奖、独生子女补助、大病补助、残疾补助、低保补助、住房困难补助、停产停业补助以及租房补助、放弃安置面积货币安置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等,由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安置房认购协议》中具体明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安置房认购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搬家期限: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叁日前完成搬家,并将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含树木)全部交付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及拆除,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完成搬家并交付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的,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人员安置补助费、安置房补助费、生活补助、合法利用奖、提前搬家奖,乙方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00元/天,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款项中相应扣除。十、注销登记:在签订本协议之时,乙方应将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移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应予以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十二、协议生效及其他:(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完整准确,否则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新城置业公司认可李春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后将协议交给该公司,认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该协议需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其公司收回协议后,向村委会核实,村委会未给李春香批过宅基地,也未对涉案宅基地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因此其并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且新城置业公司表示未同意给予李春香35000每平米的货币安置补偿。新城置业公司认为,双方并未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李春香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成立,也未生效。李春香则主张其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将被拆迁房屋交由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成立并为有效合同,故而新城置业公司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村委会2020年1月6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经村委会调查核实,李春香在我村无宅基地登记情况,且村委会未给李春香在该村批准过村批地。 法庭向××村委会询问,××村委会称:1992年有拓宽公路拆迁的通知,当时李富的宅院在牛魏路牛山段路南,因拓宽公路拆除了李富宅院内的房屋。当时还未进行宅基地确权,李富房屋被拆除后,李富在房屋原址以南另建房屋,应该是四间。1993年开始宅基地确权,我村丈量了李富的宅院,当时丈量者有三人,其中的一个丈量者徐凤海现在还在村委会任职,今天他也在现场。李富的宅院总面积390平米,就如宅基地平米图所示。1993年5月李富的宅基地登记卡与宅基地平面图是对应的,能显示面积267平米和老人补助面积123平米。宅基地登记卡村委会负责人签字是李秉清签字,他当时是村主任。该宅基地登记卡我村委会留有底档。2004年2月26日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从字迹来看是李秉清写的,落款的公章也应该是真的,证明是真实的。但我村委会核实了1994年至2004年的存档案,没有关于为李春香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两委会记录也没有关于出具此证明的记载,村委会没有李春香宅基地确权的登记,申请宅基地是向镇里申请,她是否申请过我村委会不清楚。按照农村风俗,1993年的时候女儿是没有宅基地的,李春香嫁给了外村人,当时她的户口在李富的房子上,按照当时的政策,她的户口也无法迁出,因为她的丈夫是非农业户口。1993年宅基地确权的时候,李富的宅基地登记卡上载明家庭人口7人,具体我村委会不清楚是哪7人。李富的子女为:李秉清、李春兰、李春华、李春荣、李秉林、李春香,其中李秉清、李春兰在本村有宅基地,其他人在本村均没有宅基地。李富宅院内有北正房四间,另有四间后兜房。在李富宅院北正房南侧大概10米左右,李春香和李春华盖了房,上述房屋已经全部拆除。李春香、李春华的房屋可能有一部分在李富的宅基地面积里,具体涉及到多少面积我村委会不清楚,也未丈量过,也涉及到村里的空闲地。这次拆迁涉及到的宅基地问题就他们家一户,其他村民不涉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已签订合同后,就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的纠纷。现本案涉及的相关宅基地并未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确权,宅基地面积尚未确定,新城置业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且与李春香尚未最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现双方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在此争议事实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李春香直接起诉履行合同义务不应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春香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已签订合同后,就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李春香现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书,且经一审法院向××村委会调查询问,××村委会否认为李春香审批过宅基地。同时,新城置业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且与李春香尚未最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春香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春香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夏 审 判 员 申峻屹 审 判 员 张 弘
法官助理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