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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798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162号11幢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M82961。
法定代表人:黄昌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演教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736735213。
法定代表人:段向东。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依法实际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美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高天
书记员朱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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