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538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贵州瑞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被告:重庆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铜鼓镇。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瑞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