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财保1006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一心,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181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1810000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2月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