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金瑞信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民终2714号 上诉人: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色环路16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长春金瑞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30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10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金瑞信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湖北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