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24执17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宜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F组团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8195118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04.9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6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