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603执6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宜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明富合同纠纷一案,(2019)桂06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明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宜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明富偿还合同履约金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富在东兴市人民法院(2019)桂0681执773号案的执行案款738000元,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履约金7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22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已放弃),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380元,划扣执行费9400元。
本院认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6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宜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6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