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402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宜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北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8195118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宜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桂1402民初455号已生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合计3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850元。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402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