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406号之一
原告: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20号2#楼一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恒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泉塘村二组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恒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