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汤逊湖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昌瑞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7-38号,工商注册地址为鄂州市西山街办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昌瑞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夏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14日权利人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昌瑞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昌瑞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昌瑞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