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州市红莲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红莲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市红莲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市红莲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州市红莲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分批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湖北远东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