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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5753号
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二参,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系不服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宛劳人仲案字[2019]13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随后,本案被告冯某已基于相同理由,先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豫1302民初第57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条第(6)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处理,确定一个案号,装订一套卷宗,制作一个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当事人列为原告(并案被告),被告(并案原告)”之规定,本案应并入(2019)豫1302民初第5723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