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303行审3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贤信,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堤,该局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宛规罚决字[2015]第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孔明路东侧建设的钓鱼台壹号项目B区12号、13号、18号、19号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状为:四栋楼均为19层封顶,建筑总面积为:6918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河南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是:1、责令依法完善相关规划手续;2、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罚款人民币5534800元(**伍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的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宛规罚决字[2015]第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