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82民初1444号 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524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905724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其与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及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2、退还其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其中350万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306542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 利率15.4%计算;另50万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42936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3日,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武穴市大金镇红绿灯旁的电商园C4、C5栋公寓楼;2017年1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武穴市大金镇红绿灯旁的电商园C6栋公寓楼;合同均约定了开工、竣工日期,交纳保证金及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利息支付方式。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21日两次依约共向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400万元,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7日、6月2日出具了收取保证金350万元、50万元的收据。合同签订后,工程项目因该公司资金不到位、不具备施工条件,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于2018年4月26日前退还保证金100万元、5月16日前退还300万元,且按3%月息计付利息。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函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收**证金及利息后同意解除工程承包协议书,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同意该意见,按合同条款执行,保证金于2019年6月退还,同时计算保证金利息。后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工程承包协议书并收取保证金共计400万元,后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于2019年6月退还保证金400万元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利息,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应依约履行,因其未按约履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及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并由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其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其中350万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306542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另50万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42936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 二、限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其中350万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306542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另50万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42936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62元,由被告湖北众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