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民初466号
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100017896524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汉津大道71号(御水金都门面101、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1HK87B。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