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139号
申请人: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桃市诚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发。
被申请人:仙桃市星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服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人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仙桃市星太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服装工业园的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26111919202200××××,保险金额:12973055元)一份为申请人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仙桃市星太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服装工业园的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5号、第0××8号),查封限额1297305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荆州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程